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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土地 當年度地價稅以8月31日判定繳納人
【新北市訊】地價稅一年一徵,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只要是在當年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者,應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果在8月31日之後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者,則由原所有權人負起繳納全年地價稅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