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土地 當年度地價稅以8月31日判定繳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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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訊】地價稅一年一徵,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只要是在當年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者,應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果在8月31日之後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者,則由原所有權人負起繳納全年地價稅的義務。


民眾如果在9月賣出土地,則當年10月份之後的地價稅是否應由新地主繳納?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根據稅法的規定,地價稅係按年計課,非按月計稅,係以在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其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全年地價稅。

舉例來說,甲土地2020年如有移轉所有權,11月份開徵的地價稅,要由誰來繳呢?如果是在8月31日前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雖新所有權人到年底只持有幾個月,不滿1年,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如果在9月1日以後才辦理完畢移轉登記,則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至於在當年度土地有移轉情事,且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該年度地價稅由誰繳納,乃屬當事人間約定之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稅捐機關仍需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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