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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法 鄰地設停車空間得載明使用期限
(中央社記者游凱翔台北17日電)內政部今天表示,已通過修正辦法,增訂未來建築物因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需於鄰地空地增設停車空間時,所有權人得提供附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且主管機關應發給定有相應期限的變更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