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20日電)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今天表示,台灣危老都更不易,原因在於民眾與建商沒有互信,且法制面不夠完善。時代力量提出解方,危老都更需要定型化契約,行政院應修「消保法」,把危老都更納入保護機制,政府針對危老合建應設立審查機制把關。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宏道法律事務所律師蔡志揚等人,今天在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召開「預售屋有消保官,老屋重建沒人管?」記者會。
邱顯智表示,台灣的危老都更速度裹足不前,解方絕不是政府長期著墨的容積獎勵。推動危老都更不易的原因在於民眾與建商間的信任度不足,且法制面不夠完善,造成雙方資訊不對稱的問題。
邱顯智指出,時代力量針對危老都更提出解方,分別是預售屋有定型化契約,危老都更也需要;老屋合建同樣屬於消費行為,行政院應修「消費者保護法」;建商獲得更高容積獎勵,政府也應設立審查機制。
邱顯智表示,預售屋有定型化契約,明定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但仍會有建商違規或發生買賣糾紛,何況是涉及開發利益更龐大的危老都更,更該有定型化契約範本,提高資訊透明度,讓民眾有法可循。
邱顯智指出,行政院應該要研議修消保法,將危老都更納入在內。同樣是買房,掏錢買預售屋屬於消費行為,但拿土地重建卻不屬於消費行為,尤其重建涉及的產權利益更為龐大,卻完全沒有任何保護機制,完全不合理。
邱顯智表示,危老合建需要搭配審議機制。都更有政府介入的審議機制,危老卻沒有任何審查機制,完全仰賴地主與建商自行協商。政府基於公益性質給予危老非常高的容積獎勵,建商獲得容獎好處的同時,政府就應積極讓公權力進行審查,多設立一層把關機制,輔導建商訂好權益分配,減少糾紛。
蔡志揚指出,定型化契約的用意在於消彌資訊不對稱,搭配審議機制才是真正有效的把關。過去許多法院判決都引用大法官解釋關於「消費關係」的概念,套用在合建契約營業稅應由何方負擔的判斷上,因此要求政府訂定危老都更契約範本或「應記載事項」,不但法理可行,現實也可以做到。(編輯:張良知)11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