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董事與員工薪資差距 顧立雄:難有客觀標準

分享到

(中央社記者劉姵呈台北13日電)多位立委認為,董監事薪酬與非主管員工薪資差距相當大,金管會應規定有一定倍數限制;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考量各產業景氣循環及市場競爭強度不同,難有客觀一致性的標準,不宜強制規定。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等17位立委上午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審議「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曾銘宗表示,2019年逾1700家上市櫃公司預計發放股利總額高達新台幣1.44兆元,其中26家公司派發股利超過百億元,董監事薪酬節節上升,但員工長期低薪的問題卻未解決,甚至有公司董事酬勞與非主管員工平均年薪差距高達200倍。

曾銘宗認為,「台灣低薪狀況非常嚴重,公權力應該介入」,因此,他與多位立委提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規定,公司董事薪酬與非主管員工的薪資差距,要有一定倍數限制。

對此,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目前已要求上市櫃公司在年報、公開資訊觀測站都要揭露薪資酬勞政策,包括個別董監事酬勞、經理人酬勞、員工薪資的平均數與中位數等,且考量各產業景氣循環不同,加上市場競爭強度也不同,董監事及員工薪酬難有客觀一致性的標準,不宜強制規定。

顧立雄說,目前相關規定在證交法第十四條最後一項,就已有規範,不是完全沒有規範;且因為財報編制準則是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國際目前也並沒有這樣規定,所以在法律要求上與國際一致,若修法的話,會違背IFRS一致性。

他也提到,即便是美國陶德法案也只要求揭露,但並沒有去倍數限制;顧立雄認為,若要硬性規定,難有客觀、一致的標準。

2010年美國通過陶德佛朗克法案(Dodd-Frank Act),制定目的在於阻礙金融業走向「大蕭條」(GreatRecession)的作為。(編輯:張均懋)109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