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日前部務會報通過修正辦法,針對太陽光電設施申請案件,在對環境衝擊及影響有限的前提下,若僅位於海岸防護區的陸域緩衝區內,面積在5公頃以下,或位於漁電共生專區內且在電業申請時已將海岸利用管理納入審查者,皆可免再申請特定區位許可,以簡化行政程序,兼顧綠能及海岸永續發展。 |
配合行政院推動再生能源,內政部11月19日部務會報通過「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無須申請特定區位許可的條件。
►免許可面積條件放寬為5公頃
修正辦法主要考量目前申請特定區位許可的太陽光電設施案件,設置位置多僅涉及海岸防護區海堤後方的陸域緩衝區內,未涉近岸海域、自然海岸、潮間帶、自然沙灘及河口等敏感地區。
此外,太陽光電設施歸屬農業設施,除不利農業經營的農業用地土地具特殊情形外,實際使用面積不超過農業用地總面積40%,仍維持農用為主,並非整地行為,對於海岸環境影響相對較輕微。
此次草案參考經濟部能源局意見,對於屬容許使用,或僅涉及使用地變更編定,未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對環境衝擊及影響有限的太陽光電設施開發案件,修法放寬無須申請特定區位許可的面積條件,從原本申請或累積利用面積未達1公頃,放寬為5公頃。
►簡化漁電共生案件申請程序
這次修法也簡化漁電共生案件申請程序,主要考量漁電共生是在既有魚塭的上方,循容許使用方式設置太陽光電設施,仍維持70%漁業產能。
並且經濟部規劃的漁電共生專區,已排除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並建立環境社會檢核機制,另專區可行性規劃報告,內容已涵蓋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審議重點,並須送內政部審議。又後續個案在申請電業相關許可時,經濟部也須依海岸管理相關規定進行審議。
此次修法採取整體區位先行審視、個案依循指導原則細部規劃的方式,由內政部及經濟部分工審議。
草案明定僅位於海岸防護區範圍內陸域緩衝區的漁電共生案件,電業申請法規已將海岸利用管理納入審查規定,且案件所在漁電共生專區,經濟部檢具的海岸利用管理可行性規劃報告,經內政部認定已妥適規劃資源保護、災害防護及公共通行的指導原則,得免再申請特定區位許可,以簡化行政程序。
內政部指出,「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後續將發布海岸利用管理可行性規劃報告的書圖格式,以利漁電共生整體區位規劃執行,並要求經濟部落實監督管理,以確保開發案件按核定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