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23日電)商總建議金管會修改「公發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明定受託人代理權限不得參與董監改選,被視為新光金條款,金管會評估後對此有疑慮,認為若要檢討法規,可能須從公司法通盤考慮。
商總商業法規研究委員會主委許東敏日前向金管會提案,建議修改「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限制受託人代理權限僅限於股東會一般議案表決,不得參與董監改選,且所有受託人須於股東會前揭露利益關係,避免潛在利益衝突。
新光金2023年6月股東常會改選及今年推進與台新金合併所舉行的股東臨時會,均曾上演委託書爭奪戰,備受市場矚目,此提案也被視為新光金條款。
金管會經過評估,對此提案存有疑慮。相關官員表示,首先,股東出席股東會可採用委託書,明定於公司法第177條,若要檢討委託書使用範圍及權限,可能須從公司法整體通盤考慮。
其次,證交法第25條之1授權金管會可另訂事項,是否能用於限制委託書使用範圍,尚待釐清,即便從金管會所轄特別法著手修正,將導致公開發行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委託書權限不同,出現「公司兩制」,也是讓金管會有顧慮之處。
許東敏提案主張,現行法規允許股東透過委託書授權代理人全權參與股東會,包括董監選舉,大股東可透過收購小股東委託書,操控經營權爭奪,削弱公司治理及股東權益,利益輸送及投票買賣等對市場公平性亦構成威脅,建議參考國際實務,提升股東會運作透明度與公正性。
許東敏以美國為例,委託書代理人行使投票時須明確表達股東意願,不可隨意變更投票方向,委託代理人須對股東利益負責;另瑞士股份阻止制度規定股東在股東會前申報持股並鎖定股份,以獲得表決資格,且代理人須在股東會前披露所有投票意圖。(編輯:楊蘭軒)113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