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13日電)保險法明定,若保險公司因可歸責自身事由以致未在規定期限內給付理賠金,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1分,產險公會爭取調降此項利率水準,金管會表示,目前市場利率水準確實較條文訂定時低,未來將持開放態度邀專家學者就此討論。
保險法第34條明定,保險公司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若無約定期限,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給付,若保險公司因可歸責自身事由致未在規定期限內給付理賠金,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1分,相當年利率10%。
產險公會認為,此條文立法至今已歷經27年,相較立法當時經濟環境背景,目前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及1年期存款牌告利率均已大幅下降,加上近年政府對金融業強化監理強度、提高金融消費者保護措施,保險公司藉故拖延給付情況已然式微,希望金管會調降此項法定利率水準。
金管會官員告訴中央社,此條文修訂於1997年,時空背景距今確實已有一段時間,現在市場利率水準亦較立法當時低,未來檢討修正保險法時,會將業界意見納入考慮,持開放態度邀學者專家共同討論適切的遲延利息年利率水準。
官員指出,若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本應依約定期間儘速給付理賠金,並非每件保險理賠案都會適用延遲利息,僅在理賠延遲可歸責於保險公司前提下,才會有延遲利息產生,因此此條文本身即帶有懲罰性質,隨時空背景變化,延遲利息法定利率落在多少才是合理,會再對此研議評估。
官員說,主管機關會持開放態度看待問題,若業界建議對市場不會有不利影響、對消費者權益亦沒有直接影響,可持開放態度討論,但此事涉及保險法修正,後續會再參考時下市場利率水準、衡酌立法意旨,並廣納專家學者意見,亦不排除參考國外規範進行討論。(編輯:楊凱翔)11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