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25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通過主決議,請中央銀行於1個月內就「設置海外辦事處之成效評析及拓點需求評估」,向財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現行「中央銀行法」第3條規定,中央銀行設總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設立分行及辦事處;必要時得於國外設立辦事處。分行及辦事處之設立、裁撤,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行政院核准。
立法院財委會今天審查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中央銀行(含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等案。
會中民眾黨立委黃珊珊、國民黨立委陳玉珍、民進黨立委賴惠員等人共同提案指出,中央銀行於海外設置倫敦、紐約2個辦事處,透過台北、倫敦及紐約3個營業場所,可24小時不間斷從事外匯交易、管理外匯資產,確保外匯資產安全及維持足夠流動性的前提下,致力於提高外匯資產的報酬率。此外,也可加強與當地主管機關、金融同業的聯繫,蒐集國際資融資訊,以及培訓中央銀行國際金融人才。
立委在提案中表示,日本、韓國、新加坡央行於海外重要市場設置多處分支機構。
黃珊珊等人在共同提案中也提及,經查中央銀行過去曾評估「東京海外辦事處」。
立法院財委會今天無異議通過黃珊珊等人共同所提主決議,請中央銀行於1個月內就「設置海外辦事處之成效評析及拓點需求評估」,向財委會提出書面報告。(編輯:張若瑤)113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