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曾智怡台北10日電)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審查「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台電表示,尊重國會修法職權,但也強調核能使用應「有始有終」,修法不能只關注延役,核廢料處置及安全審查程序也應面對處理。
台電指出,部分意見總將核能視為供電的唯一解方,但就算核二、核三廠修法延役,也僅占整體電力約10%,核能使用應與穩定供電脫鉤思考。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審查國民黨立委所提核管法第6條修正草案,其宗旨在於修改核電機組申請延役時的法制程序,或是希望延長國內核電機組運作時間。
台電發布新聞稿表示,國際上認同核廢料處置是核能使用不可或缺的條件,然而,過去台電在核廢處置的推動過程卻屢遭反對。
首先,核一、核二乾貯設施就與新北市府溝通十年,最後仍是透過司法途徑才有進展;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面臨選址無法源,光做地質調查就遭抗爭;低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因地方政府拒絕協助辦理公投,導致無法繼續推動,「這些問題無論核能延役與否都需面對」。
台電指出,站在核安觀點,如果突然遭受天災,需將核電緊急停機進行安全檢查時,亦需其他能源繼續穩定供電。例如日本福島事故後運轉中的56部核電機組全停,若沒有其他能源支持,就無法停機安檢。
也就是說,若將安全作為重要目標,多元能源開發及電網建設都應該同等推動,不能為了核電而排擠或壓縮其他電力開發進程。
台電表示,部分意見總將核能視為供電的唯一解方,但就算核二核三廠修法延役,也僅占整體電力約10%,核能使用應與穩定供電脫鉤思考;而穩定供電才是社會的共同期待,期盼各界給予更多支持。(編輯:潘羿菁)113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