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潘姿羽台北28日電)公平會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台北市及高雄市公證公會限制會員須依公會收費標準收費,已經踩到聯合行為紅線,分別處台北市及高雄市公證公會新台幣30萬元罰鍰、10萬元罰鍰。
公平會27日委員會議決議,台北市公證公會、高雄市公證公會調整火災保險、水險、工程保險及責任保險的公證費收費標準,並約束所屬會員遵行且不做價格競爭的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之禁止規定,因此開罰。
公平會調查發現,台北市公證公會在107年間,多次透過理監事會議提議討論、研議調整並訂定火險、水險、工程險及責任險的公證費收費標準,並曾於主管機關所召開會議場合,與產險公會展開協商,後於108年7月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公證費收費標準108.08.01版」,並於109年1月會員大會決議約束所屬會員不做價格競爭。
台北市公證公會另於109年3月,函請高雄市公證公會比照約束所屬會員不要削價競爭,高雄市公證公會因此將台北市公證公會調整後的公證費收費標準提報109年6月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並約束所屬會員遵行。
公平會表示,同業公會訂定統一收費標準,將減少會員間價格競爭的誘因,並阻礙個別會員追求經營效率、提高服務品質爭取交易機會的意願。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由於「業必歸會」的限制,保險公證人必須加入公證公會才能執業,公證公會藉由組織影響力訂定收費標準並約束所屬會員遵行,將導致會員不做價格競爭,產生限制競爭效果,違反公平法規定。
公平會再次呼籲,同業公會透過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等決議統一收費標準,將有構成聯合行為的違法疑慮,各公、協會等事業團體應審慎注意,避免觸法受罰。(編輯:張均懋)11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