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曾智怡台北24日電)固體再生燃料(SRF)發電適用「一般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躉購費率,為將再生能源定義做更嚴謹確認,經濟部擬將廢棄物劃分為2大類,第1類是廢紙漿等生質類SRF,維持現行費率,其餘則歸在第2類,並根據處理成本訂定3種差別費率。
固體再生燃料(SRF)由可燃廢棄物轉製,屬於再生能源的一種,對於外界關切SRF製造廠品質參差不齊,恐排放出戴奧辛,環境部日前表示,將強化SRF製造及使用管理制度、落實查核輔導,達成推動SRF轉廢為能目標。
經濟部能源署則主要配合環境部,透過「一般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躉購費率獎勵誘因,刺激業者投入。日前兩部會開會討論如何強化管理,官員表示,雙方共識是維持一定廢棄物處理誘因,否則若無獎勵機制,可能又會發生過去亂燒垃圾、甚至戴奧辛污染問題。
官員解釋,燃煤、燃氣電廠熱值固定,但垃圾內容物龐雜,只要混燒熱值不同,便可能產生廢氣或者戴奧辛,反之,若為純生質廢棄物製成SRF則沒有這個問題。
能源署初步規劃將廢棄物進一步分類成「1+3」形式,第1類指生質類SRF,例如廢紙漿、木屑等,全球皆認同此為再生能源,因此維持現行躉購費率每度約3.95元。
第2類細分成3種型態,第1種為一般或事業廢棄物燃燒,例如焚化爐燃燒物;第2種是經前期處理後的廢棄物,前期處理指的是破碎化;第3種為非生質能SRF,料源包含塑膠、事業廢棄物等,也是目前國際在認定再生能源較有爭議部分。
官員指出,生質類SRF成本最高,第2類成本較低,並會根據不同型態處理成本給予3種躉購費率,其中,一般或事業廢棄物費率最低。
適用法源方面,官員表示,訂定差別費率不需動到母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目前能源署內部討論將第2類移至汽電共生範疇,等同將再生能源定義做更嚴謹確認,並且只會針對生質類SRF核發再生能源憑證。
官員強調,將第2類納入汽電共生費率獎勵的同時,環境部也須加強廢棄物源頭管理和燃燒監測;後續將研議透過費率要求業者進行自主監控等,以落實更高強度管理,但抽查部分仍須交由環境部執行。(編輯:林淑媛)112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