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12日電)因應保險業2026年接軌IFRS 17,金管會擬修正法規,整合保險業辦理直接承保業務及再保分出分入業務的準備金提存規範,並將原先散落在注意事項或函令的規定納入「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提高規定位階。
金管會今天公布「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及「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預告期為60天並明定2026年起上路。
此次修法主要有2大原因,第一是因應國內保險業將於2026年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公報(IFRS 17),金管會整合保險業辦理直接承保業務及再保分出分入業務的各種準備金提存規範。
其次是金管會藉此機會提高再保分出分入業務相關準備金提存等規範位階,將原先放在注意事項或函令的規定,拉入「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中,業者一旦違規,金管會可引保險法開罰新台幣60萬元至600萬元不等罰鍰。
此次主要有4大修正重點,首先,金管會明定保險業辦理分入分出再保業務應提存的各種準備金,包含分入或分出責任準備金、分入或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分入或分出賠款準備金、分入保險取得費用準備金、分入或分出具金融商品性質的保險合約準備金、分入服務合約準備金等。
其次,金管會增訂保險業辦理再保分出保障期間超過1年的人身保險業務,主管機關可視長年期保單因經驗發生率偏離以致保險業準備金提存不足時,指定保險業提存分出特定長年期再保業務準備金。
第三,為強化規範保險業辦理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包括限額再保險或其他以移轉、交換或證券化等方式分散保險危險的新興工具,例如發行巨災債券等,金管會增訂保險業應依合約型態提存與新興工具有關的各種準備金。
第四,為符合IFRS 17規定,金管會明定保險業應針對所發行及所持有的再保險契約,個別評估保險風險顯著性,保險業若擬簽訂具財務融通目的的再保險契約,必須先進行顯著風險移轉測試,確保此再保險契約有達到顯著風險移轉目的。(編輯:趙蔚蘭)11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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