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辦法修正 盈餘計算可排除未實現金融資產評價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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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3日電)營利事業CFC課稅制度今年上路,財政部近日預告修正相關辦法,是CFC明年5月首次申報前最重要的法令調整,重大變革包含放寬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得排除持有特定金融資產的「未實現評價損益」,可遞延到實際處分時,再計入盈餘課稅。

為杜防跨國企業或個人藉在低稅負國家、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台灣稅負,行政院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個人CFC制度今年上路,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近日預告修正「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堪稱是CFC明年5月首次申報前最重要的法令調整;其中重大調整包含有關CFC當年度盈餘的計算,得排除持有特定金融資產的「未實現金融資產評價損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說明,CFC當年度盈餘是以財務會計準則計算的「稅後淨利」加計其他列入保留盈餘項目為基礎,修正前,調整項目僅有源自非低稅負國家、地區採權益法認列的投資損益已實現或未實現情形。

修正後,張瑞峰指出,調整項目將增加CFC持有特定金融資產,比如股票、基金等,依公允價值衡量產生的「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因包含未實際處分的未實現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已計入CFC稅後淨利,但尚未實際處分、而沒有現金可供分配,因此可等到實際處分時,再加回相關處分損益。

張瑞峰進一步舉例,甲CFC公司持有一檔股票,今年元旦買入價格為100元,到今年底股票漲至400元、但甲公司未賣出,300元利得屬於未實現性質、無法分配,因此可以遞延納入CFC當年度盈餘計算。假設到了2024年,甲CFC公司賣出這檔股票,實現300元獲利,則300元需計入2024年CFC盈餘課稅。

張瑞峰補充說明,有關特定金融資產實際處分的損益,須加回CFC當年度盈餘時,相關處分損益計算基礎,應採特定金融資產哪一天的帳載成本為基礎,相當複雜;若考量CFC制度是112年度生效,而採112年1月1日(曆年制為例)特定金融資產的帳載成本為基礎,作為取得成本,於特定金融資產實際處分時,已實現處分損益的計算,為實際出售價款減除112年度期初帳面金額,可能較符合CFC自112年度生效、且不追溯以前年度損益的立法原則。(編輯:黃國倫)112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