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11日電)為減輕受疫情影響企業的繳稅資金壓力,財政部今天宣布,符合營收驟減等兩大情形之一,可在辦理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內、即今年9月1日至10月2日,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財政部估計影響稅額近新台幣1400多億元。
財政部提醒,若企業今年的會計年度開始日始於今年7月1日後,並不是在紓困條例施行期間之內,則不能適用。
財政部今天核釋,營利事業因COVID-19疫情影響,在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即民國109年1月15日至112年6月30日內,符合兩大情形之一,可在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也就是今年9月1日至10月2日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營所稅暫繳。
針對適用兩大情形,財政部賦稅署長宋秀玲在記者會中指出,首先,是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授權訂定的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宋秀玲表示,第二,是其他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的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的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的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不過,由於紓困條例實施期程已於6月底結束,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112年的會計年度開始日,落在7月1日以後者(例如採7月制),則不適用;這些企業應適用一般稅制規定,辦理暫繳。
財政部先前已提供109年度、110年度及111年度的免辦暫繳協助措施;根據統計,109年免辦暫繳影響稅額約848億元、110年影響稅額約917億元、111年為1567億元。
宋秀玲指出,預估今年約5萬8000家企業適用免辦暫繳,免辦暫繳稅額約1400多億元。
宋秀玲表示,企業免辦暫繳紓困措施循例採「申請從簡,認定從寬」原則,如果營利事業已依財政部相關令釋規定,免辦理109年度、110年度或111年度營所稅暫繳,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
同時,企業若於辦理112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疫情紓困措施相關規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也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112年免辦暫繳措施,簡政便民。
營所稅暫繳申報的設計,主要是考量企業全年營所稅一次繳清恐有壓力,並為有利國庫資金調度,因此規定企業當年度所得,除要在隔年5月申報繳納外,當年9月要先「暫繳」一次,等到隔年5月申報,確認全年應納稅額後,可扣掉「暫繳」部分,僅就餘額繳納;也就是說,營所稅暫繳類似於「預繳」概念。
企業營所稅暫繳申報方式,案件分為「一般申報」及「試算申報」。所謂「一般申報」是繳納「前一年營所稅應納稅額的一半」,過往這類案件為大宗;「試算申報」則是以「當年上半年實際營業額」,核實計算稅額。(編輯:張均懋)11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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