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27日電)比照對金控及銀行業要求,金管會擬修法增訂保險業總經理本人或其關係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保險業董監事或總經理,以避免利益衝突,不過若由政府直接或間接指派者,將不受此限。金管會初步調查,目前並無保險業總經理受影響。
金管會今天公布「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期定為30天,其中主要有3大修正。
第一,考量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的規定已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違憲,金管會配合刪除保險業負責人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的消極資格條件。
第二,參考金管會對金控及銀行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職限制相關規定,金管會此次增訂保險業總經理本人或總經理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保險業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推定為有利益衝突。
考量實務上有政府直接或間接持有100%股份的銀行持有保險業股份並可能有負責人兼任情形,金管會同步訂定排除條款,若保險業董監事是由政府及其直接或間接持有100%股份的銀行擔任或指派,得排除適用利益衝突規定。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在例行記者會說明,「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適用對象包括產險業、壽險業及再保公司,並不包括保經代在內,保經代適用「保經代管理規則」。
蔡火炎進一步表示,根據金管會初步調查,目前沒有任何保險業總經理會因為此次增訂利益衝突條款而受到影響。
第三,金管會增訂保險業負責人若發生準則第3條所定消極資格而應予解任或當然解任情事,當事人應立即通知保險業,保險業在知道負責人有第3條或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應通知經濟部廢止或撤銷相關登記事項。(編輯:潘羿菁)11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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