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法阻大股東干政 專家:參酌國際作法取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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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8日電)金管會推動修法防止大股東不當干政,修法前曾參考國際作法,美國、日本與香港等地採司法事後求償為主,金管會所提草案版本監管強度拉更高,金融圈專家分析,主要考量可能是想達警示效果,防患於未然。

金管會今年4月公布金控法及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金控或銀行具控制力大股東不當干預公司經營,金管會可處最高新台幣5000萬元罰鍰,並可限制大股東行使股份表決權、停解職所擔任或指派的董事,甚至限期處分家族持股。

即使金管會立意良善,金融業及法學界仍提出罰度過重、行政裁量權過寬、希望法律定義更明確等建言。

金融圈專家表示,檢視金管會參考的國際法規,美、日、港、星主管機關均可開罰違規的大股東,且裁罰手段均包括限期賣股;不同之處在於,美、日、港、星明訂主要股東、控制股東或大股東的定義大致為持股達須經主管機關核准門檻者,因此限期賣股僅針對達須經核准門檻以上持股,並非全數出清。

相較之下,在金管會修法版本中,「具控制權股東」指持有一定比率持股者、實質受益人或有實質控制性影響者,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並未在金控法及銀行法中詳述;若大股東不當干政,金管會可強制大股東家族持股全數出清,1股也不能剩,行政處分空間高於美日等國。

國立政治大學金融學系兼任教授殷乃平點出,台灣許多金融機構由家族控制,意味金融財團會左右金融機構營運,若僅從家族利益角度著眼,決策可能會侵害一般股東權益,甚至會影響整體金融環境穩定,主管機關應該是希望類似情形多少能收斂。

攤開台灣金融業股權結構,在新光吳家失守經營權前,吳家、辜家、蔡家3大家族掌握國內6大金控集團,近年除了新光金及開發金曾因大股東不當干政遭金管會裁罰,還有尚未開罰的金控大股東干政案,不難看出立法防止大股東透過不當形式干預公司經營決策的急迫及必要性。

不過,金管會如何認定「具控制權股東」並未明定於法律中,加上家族持股全賣打擊範圍廣,成為國內金控高度疑慮之處。殷乃平建議,主管機關可評估於金控法及銀行法修正條文或修法說明中解釋「具控制權股東」、「不當干預公司決策」、「有礙健全經營」定義,讓監管範圍明確化。

其次,在美、日、港、星,若大股東過度干政以致金融機構出現損失,主要回歸民事責任,由金融機構走司法管道向大股東求償,換言之,國際上對於大股東干政,主要採事後司法管道,較少透過行政裁罰監管。

金融圈專家分析,相比之下台灣版本較偏向事前監管,將大股東不當干政納入可課責事由,透過行政裁量權把關,主要應是希望盡量避免出現大股東干政造成金融機構損失,走入曠日費時的司法程序。

不過,專家也認為,業者擔憂事前監管強度過高,恐影響金控經營穩定度,金管會修法動機良善,但建議可多參酌國外作法並取其平衡點。(編輯:潘羿菁)112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