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廖禹揚台北18日電)公司法部分條文去年修正通過,卻沒有解決SOGO經營權問題,有學者主張,法律不溯及既往通常發生在實體行為上,是為保護人民信賴利益,行政機關是否適用值得討論;此外,若經濟部處分是根據行政規則,也必須考量行政從新、從輕原則。
不過,對於公聽會中天義團隊及相關學者提出質疑,經濟部商業司僅簡短回應,太流公司相關登記案件,經濟部向來都是依法辦理,且監察院今年5月8日調查報告結論,也認為經濟部並無違背法令圖利他人之虞。
前太流負責人李恆隆今年將太流股東權利轉移給新加坡麵包物語(Bread Talk)集團主席郭明忠,其成立的天義公司今天委託東吳大學法學院召開公聽會,就民國91年遠東集團參與的太流公司增資變更登記相關爭議進行討論。
天義指出,遠東集團自稱掌握99%太流股權,李恆隆持股僅占0.15%,是奠基於這項具爭議的增資變更登記,若經濟部撤銷此項登記,李恆隆持股占比應為6成。
天義公司台灣代表律師團於會中指出,91年的增資登記是以不實文件辦理,作成該文件的遠東員工將只有1人到場的股東會及董事會,虛偽記載為2人,不僅是形式上的人數造假,2人參與時的意思表示也形同造假,此案經判決為業務登載不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與事實不符的文書當然不能用於申請登記。
根據經濟部回函,此項太流增資登記已於99年撤銷,但因利害關係人提起行政爭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該撤銷登記處分,並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經濟部及相關人等上訴而告確定,經濟部已依此判決處置。
不過,天義公司律師團表示,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之所以撤銷經濟部此項處分,是因認為經濟部未依公司法第7條、第388條規定詳實查核,未強制經濟部不得再進行處分,並在判決書中建議修正公司法第9-4條「設立程序或其登記事項,有違法或虛偽情事時」的文字,避免解釋上的歧異使社會大眾無法接受。
律師團的太和法律事務所律師陳彥任認為,去年公司法9-4條修正,是呼應原本的立法精神,若只是法條文字修正,並非法律變更,就沒有不溯及既往的問題,經濟部稱新法不適用此案是多慮了。
參與公聽會的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洪令家表示,法律不溯及既往通常發生在實體行為上,是為保護人民信賴利益,行政機關是否適用值得討論;此外,若經濟部處分是根據行政規則,也必須考量行政從新、從輕原則,可能就沒有溯及既往問題。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周佳宥則認為,此項登記行為是具有持續性效力的行政處分,若要撤銷的確會有溯及既往問題,但可討論登記行為在事後判定為違法時,行政機關是否要依職權廢止。
天義方進一步質疑,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定讞後,商業司依法邀請法務部等相關單位開會,就此案是否涉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117條規定等問題,決議組專案小組進行研議,結論簽呈至部長,但卻在兩週後僅經科長簽核,指此案受行政判決拘束,也不再組成專案小組評估。(編輯:林孟汝)108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