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25日電)台中市政府今天宣布撤銷台中火力發電廠第2號及第3號機組燃煤許可證,環保署表示,地方政府處理操作許可證准駁,應確實依法行政,避免後續行政爭訟。
台中市長盧秀燕3日宣布,台中火力發電廠燃煤使用量已超過全年許可量,罰新台幣300萬元;14日再罰600萬元;今天宣布撤銷2張中火第2號及第3號機組燃煤許可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地方政府基於操作許可證核發機關,掌握准、駁及廢止等權限,應認事用法,注意相關事實要件,採取合法、合理行政作為,確實依法行政,避免後續衍生行政爭訟,影響政府威信。
環保署說明,空氣污染改善,首重於污染減量,而電廠等固定污染源的減量措施,除減少生煤使用外,也可以加裝污染防制設備、改用低污染燃料等方式降低污染排放。
環保署指出,與經濟部持續推動台中發電廠空氣污染減量工作,藉由推動減煤及既有燃煤機組加裝濕式靜電集塵器、更新排煙脫硫設備及改善觸媒脫硝設備等措施,其空氣污染物排放,已由民國105年的每年3萬8000餘公噸,降至107年2萬9000餘公噸;預估至109年更可降至2萬餘公噸,減量可達40%以上,而後續進行減煤增氣措施後,預期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可降至更低。
環保署表示,中央與地方的攜手努力,持續多管齊下執行各種空污改善措施情形下,截至108年11月底止,全國紅害站日數為171站次,已較前一年同期的276站次有顯著改善,細懸浮微粒(PM2.5)平均濃度也降至16.2微克/立方公尺,環保署將與各界共同為改善空氣品質持續努力。(編輯:張芷瑄)10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