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未分配盈餘優惠 投資日可彈性分期分批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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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佳蓉台北13日電)產創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優惠子法日前公告,對分期付款支付日距投資日若已逾3年是否還可減除,財政部解釋,依法不可申報減除,但企業可採分批或分期興建、交貨,彈性減除多年度未分配盈餘。

「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2019年6月三讀通過,增訂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租稅優惠,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若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報稅時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徵5%營所稅;並於日前配合公布子法「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說明,根據子法,此優惠自申報2018年未分配盈餘稅即開始適用,企業只要在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的3年內進行實質投資、且金額逾新台幣100萬元即可適用優惠。在申報2018年未分配盈餘稅時,可將實質投資金額列為減項扣除。

陳惠明指出,目前已有許多企業開始著手清查2019年資本支出項目,評估是否可作為2018年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因此,要特別提醒,與5G、智慧機械投資抵減不同,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優惠,並非以統一發票作為「投資日」的認定標準,而是就各實質投資類型分別訂定。

舉例來說,建築物是以「使用執照核發日、所有權登記日或受領日」認定,軟硬體設備是以「交貨日」認定,技術則是以「取得日」認定。

陳惠明表示,另一方面,子法規定,企業在申報時應檢附的文件包含付款證明,不過,實務上有些工程是採分期付款,即使「投資日」有落在法規範圍內,但若「付款時」,分期付款的後幾期,若已超出優惠限定的3年期限,是否還能符合「實質投資定義」,可能需要財政部進一步說明。

對此,財政部賦稅署官員回應,按規定,投資日及支付日間不能超過3年,因此,採分期付款、但支付尾款日與投資日已逾3年,就不能申報扣除。

賦稅署官員說,不過,考量商業實務,訂定子法時,針對「投資日」的認定已給予一定彈性,企業未必要進行一次性投資,也可分期興建、分批交貨,假設採分期興建,可以各期興建完竣驗收日作為投資日,若是分批交貨,可以各批設備交貨日做為投資日。

賦稅署官員指出,企業可彈性設計興建及交貨時程,分散扣抵多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稅,一樣能符合3年內須進行實質投資的規定。(編輯:趙蔚蘭)109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