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稅局救濟新制 棄籍者稅務有機會補救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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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佳蓉台北17日電)美國國稅局(IRS)近期公布「特定前公民適用之救濟程序」,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執行董事蘇宥人指出,這提供已棄籍或計劃棄籍的美國公民一個「稅務棄籍」合規化的機會,但適用資格也相對嚴格。

蘇宥人說明,美國公民想放棄美國籍,除須至美國駐外機關,辦理移民法訂定的程序,如簽署棄籍誓詞,進行移民法律上的棄籍外,也需要向美國國稅局進行棄籍申報,做稅務上的棄籍;不過,實務上,棄籍者可能會忽略稅務棄籍的相關義務。

蘇宥人指出,美國稅法規定,棄籍者如果於棄籍時,全球資產市價淨值已達200萬美元,或過去5年每年平均應納稅額超過棄籍當年的法定門檻,舉例來說,2020年為17.1萬美元,或是在棄籍前5個年度,未完全遵守所有美國聯邦納稅義務者。

只要符合上述其中一個條件,就會被視為coveredexpatriate(特定棄籍者),必須計算「棄籍稅」(Expatriation Tax),於棄籍當年度申報完稅;同時,無論財產及應納稅額達到門檻與否,所有棄籍者皆須向IRS申報Form 8854,才能為自身的美國申報及納稅義務畫下句點。

蘇宥人表示,有些棄籍者雖然應納稅額及財產市值均遠低於covered expatriate門檻,惟因在棄籍時忘記申報Form 8854,或者要申報/補申報Form 8854時發現之前美國稅遵循有缺失,想要補申報,則除了補繳稅款外,也會產生各種利息、滯納金、罰鍰等,增加稅務風險,也會影響棄籍者的合規化意願。

蘇宥人說,而IRS所公布的「特定前公民適用之救濟程序」就是提供一個合規化機會,符合資格條件的已棄籍或計劃棄籍的美國公民(不適用於綠卡持有者),可藉此完成稅法上的棄籍程序,不落入「棄籍稅」課徵範圍,也不須補繳稅額及相關利息及罰鍰。

蘇宥人表示,根據IRS公布的問答集說明,若棄籍者均沒有達到上述的應納稅額及財產門檻,且在棄籍前5個年度確實有遵守所有美國聯邦納稅義務,可直接補申報Form8854,但需聲明未能及時申報的合理原由。

蘇宥人指出,不過,新救濟程序的適用資格條件相當嚴格,必須同時符合以下6個條件,包括第1,相關短漏報等行為非屬蓄意,第2,於2010年3月18日(不含當日)後放棄美國籍,第3從來沒有以美國公民/稅務居民身分申報過美國稅。

第4,棄籍時以及在申請救濟程序時,全球所有的財產淨值(按市價計算)均未達到「棄籍稅」門檻(200萬美元),第5,棄籍年度及前5個年度應納稅額加總不超過2.5萬美元,第6,同意提交棄籍年度及前5個年度的完整聯邦稅申報書,有申報FBAR(海外金融帳戶)義務者,也需一併申報相關年度的FBAR,以獲得罰則豁免。(編輯:黃國倫)109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