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吳佳蓉台北21日電)部分縣市有些特殊情形,已取得使用執照的建築基地法定空地,事後才遭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中的道路用地,財政部今日核釋,若為無償提供使用可免徵地價稅。
根據建築法對「建築基地」定義,共包含兩部分,一部分為建築物本身所占的地面,另一部分為應留設的法定空地。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留設法定空地目的在於維護建築物通風採光,預防建築物過度密集,且有助景觀視野、通風採光及消防等功能,設置的受益者屬於建物所有人,且是建築申請獲准的必要條件或承諾,因此,在土地稅法減免規則中,並未給予免稅優惠。
賦稅署官員指出,至於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根據土地稅法減免規則,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可以免徵。
不過,賦稅署官員向中央社記者說明,部分縣市有些特殊案例,有些建案都已核發建照、使用執照,房子也都蓋好了,結果事後因為都市計畫檢討等因素,其中法定空地才被地方政府分割指定為公設保留地中的道路用地。
賦稅署官員指出,由於當初核發的使用執照上,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範圍,仍包含這片已變更為公設保留地道路用地的土地,稽徵機關仍會對其課徵地價稅,引發疑慮;因此,日前向內政部營建署詢問,營建署確認,這部分用地未來改建將不納入建蔽率,實際上已不屬於法定用地的一部分。
賦稅署官員表示,在今天發布解釋令,明訂已取得使用執照的建築基地法定空地,事後若遭地方政府根據都市計畫法,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中的道路用地,只要是無償提供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可來申請免徵地價稅,保證權益。(編輯:林淑媛)109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