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合作收入課稅新制 技轉智財權要稅其餘可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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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佳蓉台北27日電)專題研究、檢測檢驗等7類產學合作收入過去需要課稅,財政部通盤檢討後,核釋不需課徵營業稅,但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收入仍應課稅,為了幫學校保留因應時間,課徵日期延至今年7月。

回顧產學合作收入過去課稅規定,原先根據1986年函釋,產學合作代辦各項研究或試驗取得的收入,屬於營業稅法中給予的免稅的「教育勞務」範圍,可免徵營業稅。

隨著近年產學合作型態、規模都有巨大變化,財政部前兩年重新就產學合作收入型態,及是否各項收入是否符合「教育勞務」內涵,重新做檢視,並於去年1月8日發布解釋令。

根據去年解釋令內容,除人才培育收入性質屬「教育勞務」可免稅外,因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專利申請、創新育成產生的4類收入,以及技術移轉、智慧財產權益運用取得收入,都要課營業稅;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等3類收入,除是接受政府機關委託外,也都要課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去年解釋令發布之後,有大學透過教育部反應,產學合作具有教育及研發意義,希望再重新檢視,除「教育勞務」外,收入若屬於營業稅法免稅對象之一的「研究勞務」,應該也可免課營業稅,因此財政部為此進行通盤檢討,並於26日發布新解釋令。

財政部官員指出,根據新令,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在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及「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相關規範前提下,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及創新育成等6類產生的收入,可視為研究勞務免稅,專利申請也被認定不在課稅範圍。

財政部官員說,學校因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所取得的授權金、讓與金,因為是研究成果產出再運用所產生的收入,因此仍然要課稅;不過,考量課稅規定有所更新,產學界也需要因應時間,因此設有「日出條款」,從今年7月起的簽約案件開始課徵。

至於從去年舊解釋令發佈至今已繳稅的案件,財政部官員解釋,如果案件還沒核課確定,例如有提起行政救濟,都可來申請退稅;此外,由於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收入訂於7月才開始課徵,因此從目前至6月底這段期間,可不用繳納。

官員補充,先前已向大專院校和教育部、科技部說明,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收入課營業稅,雖使產學合作的企業方取得成本變高,但營業稅採「進銷項扣抵」,企業以含稅價買入同時,也可獲得相應的進項稅額於計稅時扣抵,負擔未必增加,且得考量與民間研究機構的公平性問題,一樣是技術移轉,不宜有一邊免稅、一邊應稅的不同調情形。(編輯:楊凱翔)10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