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姵呈台北3日電)台股逐筆交易將於23日上路,金管會今天公布最新法令函釋,明定委託書應記載及附註事項外,也規定即便電子化下單,券商應製作買賣委託的書面紀錄,每天經主管簽章後至少留存2個月。
為避免投資人口頭下單的爭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去年底公布修正「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新增委託書應記載的委託價格為限價或市價,及委託有效期別包括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共6種。
金管會今天公布最新法令函釋,共修正4要點,包括修改主管機關為金管會,且明定委託書應記載事項外,並應附註委託方式、書面或電報委託者應黏附函電,以及買入證券一律集中保管,如要領回證券,應另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
另外,為因應電子化下單趨勢,金管會也修正相關電子式交易實務規定,明定若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委託買賣者,證券商免製作、免代填委託書,但仍應即時製作留存買賣委託的相關書面紀錄憑核,並需每天經相關主管簽章後至少留存2個月。
金管會補充,相關書面紀錄內容也應包括委託人帳號、委託日期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價格(限價或市價)、有效期間、有效期別(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營業員代號、委託方式等,並須依「時序方式」排序作整理。
金管會表示,為配合逐筆交易上路,本次修正相關條文,會在3月23日實施外,其餘則自發布日實施。(編輯:林淑媛)109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