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派股東要求大同董事會停擺 法院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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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家豪台北10日電)大同公司市場派股東代表欣同公司提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禁止大同董事會行使職權,經台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大同表示,裁定理由凸顯此假處分聲請的不合理性。

大同9日深夜發布重大訊息說明,台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欣同公司提出的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理由為「聲請人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既未釋明本件聲請必要性,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惟其釋明之欠缺,亦不能以供擔保替代,其聲請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大同表示,欣同公司對大同董事諸多指摘,與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所欲防免的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並無必然關聯;欣同也指摘,若不停止大同董事職權,將做出許多有損股東權益之決議,但未說明何議案或決定有嚴重損害,自難認欣同就重大難以回復損害提出釋明。

大同進一步指出,近日董事任期即將屆滿改選,欣同此時提出本件申請,尚難以此謂欣同有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大同表示,欣同除了聲請此假處分外,還以相同事由,先後對大同及大同董事及獨立董事提出多件訴訟,干擾公司正常經營,也浪費許多司法資源。大同仍將持續與委任律師研議,依法逐一抗辯,以維護大同董事清譽及保障所有股東權益。(編輯:趙蔚蘭)10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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