紓困再出招 國有公用不動產租金可緩收或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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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佳蓉台北27日電)為協助民間紓困,繼宣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今年租金全面減收2成,財政部今天再公告,放寬各機關經管的「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利用案件,今年租金、利用費也可緩收或減收。

因應武漢肺炎(2019冠狀病毒疾病, COVID-19)疫情,財政部國產署24日公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不論是出租、委託經營、自行設定地上權,或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改良利用,今年租金最高可減租2成。

針對已交由各機關管理的「國有公用」不動產,國產署也於今天表示,放寬出租、利用案件,可緩收或減收今年應收收益,如租金、利用費等,管理「國有公用」不動產的管理機關,可依循以下3項原則辦理。

首先,放寬年租金、利用費等,最長延至今年12月底前繳清,期間免計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其次,管理機關可審酌減收租金、利用費,不過,減收後的租金、利用費,不能低於管理機關實際負擔稅費,如地價稅支出;至於同意減收前已先全額繳納的部分,可無息退還或是留下來抵減下一期租金、利用費。

再來,就管理機關在租金、利用費外,自行向承租戶或利用人收取的權利金等,也可本於權責放寬緩收或減收。

國產署說明,各機關經管的「國有公用」不動產,應該按照預定計畫、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在此前提下,可依法辦理出租或提供利用,如出租作餐廳、商店、停車場、設置販賣機、提款機等,游泳池、會議室部分時段提供利用等,實際上案件類型多元。

國產署表示,「國有公用」不動產的承租人或利用人,受疫情衝擊,本身可依各部會訂定的紓困或補貼辦法申請紓困,不過,考量本次疫情已持續數月,衝擊層面擴大,因此仍進一步放寬,承租人或利用人若無法如期繳納或無力負擔今年租金、利用費,管理機關可同意延期繳納或審酌減收。(編輯:楊玫寧)109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