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投保法 卸任董監事難逃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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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22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擴大求償對象,從現行董監事有條件擴及應負賠償責任的經理人,以及對卸任董監事也可求償,防堵過往透過請辭規避的漏洞。

過往上市櫃公司發生訴訟後,常見董事、監察人馬上請辭、不再擔任,以規避法律,但是這次修法明定,未來即使董事、監察人在訴訟過程中離職,投保中心仍可對公司「已卸任」董事或監察人提起代表訴訟,且擴大範圍,就「同一基礎事實應負賠償責任,且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之人,得合併起訴或追加起訴」。

投保中心自2003年成立至今已超過17年,但投保法只修正過2次,部分內容已不合時宜;為完備代表訴訟、解任訴訟法規制度,促進公司治理,強化保護投資人權益,金管會提出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外,國民黨立委曾銘宗也有提出修法版本。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8日初審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朝野黨團協商;院會今天完成三讀程序。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部分條文,增訂投保中心對公司已卸任董事或監察人可提起代表訴訟,且代表訴訟權應擴及「行為時」具有董事、監察人身分。

另外,三讀通過的條文也明定,董事、監察人經法院裁判解任確定後,自裁判確定日起,3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的董事、監察人。

這次修法也將興櫃公司及外國在台上市、上櫃、興櫃公司的董監事,一併納入提起代表、解任訴訟範圍,是第一次將興櫃公司納入追訴對象。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規範,未來投保中心向法院訴請裁判「解任」董監事,不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為限,也就是說,不論事件發生當時此人身分是否為董事或監察人,投保中心仍可訴請法院裁判解任。

另外,對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進行操縱、內線交易,或期貨詐欺等破壞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未來也可納為投保中心提起代表、解任訴訟事由。

為讓訴訟中案件有所遵循,這次修法也增訂,提起的訴訟事件尚未終結者,適用新修正的規定。

金管會評估,這次修法完成後,失格的董事、監察人,經裁判解任確定日起3年內不能擔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的董事、監察人,也可避免不適任董事、監察人藉由改選或辭任等方式,重新擔任董事、監察人以規避法律追訴情形。(編輯:張均懋)109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