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28日電)內政部今天表示,尚未取得許可及營業登記證的包租代管業者,可繼續執業2年的緩衝期限,即將於6月26日到期,呼籲尚未完成登記的業者儘速辦理,以免受罰。
內政部下午透過新聞稿表示,107年6月27日施行的租賃專法規定,包租代管業應經許可及取得登記證始能營業,但對於專法施行前已經營包租代管業者,給予2年營業緩衝期,主要目的是為避免衝擊原有包租代管業者及服務中的房東房客權益,而給予業者適當的籌備許可登記期間。
內政部說,目前緩衝期僅剩1個月,呼籲執業中、尚未取得登記證的包租代管業者,應儘速依法取得營業資格,屆期未完成許可登記,即屬非法經營包租代管業務,最高可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
內政部提醒,尚未取得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的業者,應儘速洽詢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登記,以確保合法經營的權益。
另外,內政部說,從今年7月起,政府將加強查處尚未取得登記證仍繼續執業的非法包租代管業者,對於發生消費爭議的業者也納入優先查處的對象,業者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業務檢查,最高可處5萬元罰鍰,以健全包租代管專業服務制度。
內政部表示,房東透過合法業者提供包租代管服務,除能免除繁雜租屋事務外,還能享有租金收入所得稅等優惠,截至109年4月底,全國已有542家合法包租代管業者,民眾可至「內政部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系統」查詢合法業者資訊;或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租賃條例專區」瀏覽查詢租賃住宅相關規範。(編輯:黃國倫)109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