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吳佳蓉台北4日電)推動法規合理化,財政部近日主動檢討,將民營事業受理遺產、贈與財產登記移轉、未依按規定請民眾檢附證明文件的罰鍰,由新台幣1萬元降為5000元;實務上以金融機構最常有此類情形。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遺贈稅法第52條規定,不論公家機關或民營事業,接到民眾來辦理遺產或繼承財產的產權移轉登記時,必須請民眾繳交相關證明文件,舉例來說,如果已繳稅案件,須檢附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不需繳稅案件則須附上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副本等。
賦稅署表示,其中,民營事業如果在沒證明文件狀態下就受理,將財產移轉,最高可處1.5萬元以下罰鍰;在稽徵實務上,根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最早只處5000元罰鍰,不過1983年9月起,配合「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將罰鍰金額提高1萬元至今。
賦稅署指出,近日重新檢視各項法規條文時,認為既然「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已在2009年就廢止,現階段沒有提高罰鍰必要,因此於近日發布新解釋令,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將罰鍰降回5000元。
賦稅署官員說,遺產或贈與取得的不動產若要移轉,主要是由公家單位受理,民營事業會碰到的大多是股票等金融資產,因此,大多以金融機構最常遇到這種情形。(編輯:潘羿菁)109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