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地經指定為公設道路用地 地主得申請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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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訊】地主已取得使用執照的房屋建地,需依法繳納地價稅。但如果在取得執照之後,地方政府根據都市計畫指定該建地為公設道路用地,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說明,地主可在9月22日前申請,免徵當年地價稅,逾期申請則次年起才可適用免徵規定。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已經取得使用執照的建築基地法定空地,之後如果經地方政府機關依照都市計畫,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中的道路用地,財政部已發布解釋令,此類土地如果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可以免徵地價稅。

台北市稅捐處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無償提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經過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得免徵。

但是,民眾所有原屬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事後依都市計畫規定,變更該土地的使用分區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用地」,就不屬於土地稅減免規則所說的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

台北市稅捐處特別提醒市民,這類土地只要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可在9月22日前申請,當年就會免徵地價稅,逾期申請依法自次年起才可適用免徵規定,納稅人務必要記得申請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