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姵呈台北21日電)彰銀經營權案,高等法院今天更一審判決,見解與二審相同,仍判財政部應依約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全案可上訴。財政部回應,一定會提起上訴。
台新金不滿於2014年股東會改選中喪失彰銀經營權,進而狀告財政部「背信」並求償,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定,雙方具表決權拘束契約關係,但契約存在10多年仍有效,是否超出合理範圍或違反公司治理、公序良俗,存有疑慮,因此發回更審。
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今天出爐,確認雙方關於「財政部持有彰銀股份未出售前、且台新金控仍為彰銀最大股東者,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控指派的代表人當選彰銀過半普通董事席次」的契約關係存在,財政部應依約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全案可上訴。
對此,財政部官員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訪表示,尊重判決結果,但一定會提起上訴,目前正在了解完整判決內容,確認針對雙方契約關係性質為何,可否永久存在等細節,下午會再發出官方新聞稿回應。財政部強調,將持續捍衛公股權益,籲請彰銀股東繼續支持財政部。(編輯:蘇志宗)109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