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姵呈台北21日電)彰銀經營權案,高等法院今天更一審判台新金勝訴,彰銀工會表示,法院僅認為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4席董事,並非過半席次,力挺財政部繼續上訴。
台新金因不滿於2014年股東會改選中喪失彰銀經營權,進而狀告財政部「背信」並求償,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判決,財政部持有彰銀股份未出售前,且台新金仍為彰銀最大股東時,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指派的代表人當選彰銀4席普通董事席次的契約關係存在。
針對此案的判決結果,財政部下午回應表示,深感遺憾,將依法提起上訴,並籲請各界繼續支持,以維護全民利益。
彰銀工會傍晚發布新聞稿表示,高院雖然判決台新金與財政部間契約存在,但僅認為應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4席普通董事,並非過半董事席次。
工會主張,最高法院已明白指出,契約期間應有合理範圍,自台新金2005年10月3日取得彰銀乙種特別股,至今已15年之久,早已超逾合理期間,表決權拘束契約應無繼續效力。
因此,工會力挺財政部繼續上訴,維護全民利益。
工會指出,今年6月19日彰銀董事改選時,台新金持有彰銀股份達22.55%,而彰銀董事最低當選門檻為10.4%,台新金至少可取得2席法人代表董事,卻未積極投票選任其所提名的5名法人代表人候選人。
工會表示,台新金此舉一方面對其股東及委託書被徵求人有背信之虞,另方面又不斷訴訟主張財政部須無限期支持其所提名董事候選人,二相矛盾,立場不一,明顯不合理。
工會指出,第一,台新金早於2008年1月15日明確公告「全部撤銷並終止執行」換股併購彰銀的條件及架構;第二,台新金在今年更是直接放棄在彰銀董事會的任何法人代表人席次,表示已無意圖控制彰銀,或與彰銀建立密切關係。
工會認為,既然台新已主動放棄對彰銀的經營管理,代表其投資彰銀股份已不符金融控股公司法要求轉投資公司股票的主要目的,應不得繼續持有彰銀股份,呼籲金管會必須立即要求台新金出清彰銀持股。
台新金則相當低調,不予任何回應,傍晚僅發布重大訊息表示,待取得判決書後,委請律師審慎研議後續事宜,以保障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編輯:鄭雪文)109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