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高資產客戶財管業務 最快9月上旬可承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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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姵呈台北25日電)金管會今天表示,符合一定條件券商,最快9月上旬即可申請承作新財管業務,提供高資產客戶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投資國外無信評的債券等服務,初估符合條件券商共有10家。

為增加金融商品多樣化,以擴大財富管理業務規模,帶動台灣理財服務產業營運模式升級,金管會自今年4月底研議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目前相關法規已經預告完成,預計最快9月上旬,符合條件的券商即可申請。

證期局表示,提供服務的券商需符合4大條件,第一,申請前半年資本適足率要達200%;第二,淨值要達100億元以上;第三,法遵上近期沒有重大裁罰案;第四,配合政府引資攬才政策,針對淨值達70億元以上,若承諾未來3年將擴增在台規模及雇用人數,經核准也可申請。

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初步估算有9家券商資本額在百億元以上,另外,有1家券商正積極增資中,共計有10家券商,最快在9月上旬即可申請承作新財管業務。

證期局指出,此次將開放符合條件的券商,可開辦4大高資產客戶財管業務,包括:

第一,券商可接受高資產客戶委託買賣或將其信託財產運用、投資在境外結構型商品,但必須經金融總會審查過相同發行機構且相同商品結構,或相同商品風險等級者,券商可以自訂類型化審查規範,可免逐案送金總審查。

第二,券商可引進海外轉投資子公司及分支機構發行的境外結構型商品,但這必須是符合發行指數投資證券(ETN)資格的券商,且要負連帶責任或為保證機構。

第三,券商可接受高淨值客戶委託買不限信評等級的債券,不受現行債券信評等級必須達BB級以上的限制;第四,開放券商(含銀行兼營)可與高資產客戶在營業處所買賣外幣計價的結構債券。

證期局表示,所謂高資產客戶,是指可投資淨資產或保單價值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或客戶在券商可投資資產淨值達3000萬元以上者。(編輯:林淑媛)109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