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若出售3%彰銀股權 金管會:依規定2次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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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姵呈台北3日電)金控獲准併購投資後,日後若要出售投資事業持股時,金管會今天表示,依規定,經董事會決議後及實際出售持股時,均須作申報。若台新金有意先出售彰銀3%持股,籌措併購資金,就必須做2次申報。

對於金控獲准併購投資後,日後若改變心意,要出售被投資事業的持股時,根據金控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金控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並執行完成者,董事會決議通過轉讓被投資事業的持股,或解散被投資事業時,應在10天內檢具相關書件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解釋,也就是說,要先提報董事會決議,經過董事會通過後,10天內要向金管會作申報。

此外,林志吉進一步說,若董事會決議處分持股後,依照規定,實際出售持股時,每累計出售股權超過1%,也要在10天內向金管會申報。持股10%以上者,每增減1%,同樣也要在10天內向金管會申報。

銀行法第25條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股數,超過5%,自持有日起10天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1個百分點者,也是要10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目前台新金持有彰銀約22.5%股權,若台新金有意先出售彰銀3%持股,以籌措併購保德信人壽資金,按照上述規定,必須向金管會做2次申報。

台新金為順利取得併購保德信人壽資金,8月11日表態願意積極考慮釋出3%彰銀持股。不過,台新金的併購申請文件,須提出維持資本適足率及雙重槓桿比率方案,以及併購後所需的短期、中長期資金規劃,另外還有足以證明將來面臨IFRS 17(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ICS2.0(國際保險資本標準2.0版)增資能力文件,因此,目前還在準備資料中,尚未遞件至金管會。(編輯:潘羿菁)109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