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姵呈台北9日電)金管會今天表示,台銀人壽因未確實執行內部控管及覆核機制,以致辦理滿期金給付作業,發生多次錯誤,且公司未遵守重大偶發通報機制,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將依法開罰新台幣120萬元罰鍰。
金管會表示,台銀人壽共有2大缺失,包括第一,台銀人壽因未確實執行內部控管及覆核機制,導致多次發生滿期金給付作業錯誤,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的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符。
第二,發生給付作業缺失後,台銀人壽卻僅以誤匯款項已追回,雖然沒有造成公司財務損失、無影響公司正常營運等理由作處理,卻未視為重大偶發事件辦理通報。
金管會認為,因公司未確實執行對重大偶發事件的判斷及通報處理機制,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的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不符。
金管會依照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台銀人壽共120萬元罰鍰。(編輯:潘羿菁)10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