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堵混充口罩國家隊 16日起進口須申請輸入許可

分享到

(中央社記者梁珮綺台北10日電)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今天表示,16日起廠商只要向國外進口口罩,無論醫用或非醫用,都必須先申請輸入許可。任何口罩要標示名稱、產地、成分等,違者可依法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為防止口罩國家隊加利事件重演,政府將強化標示、管理與流向,如實名制通路的口罩必須印有MD(醫用)與MIT(台灣製造)鋼印,經濟部長王美花說,未來廠商若要從國外進口口罩,必須申請輸入許可。

貿易局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出,無論是醫用或非醫用口罩,廠商從16日起從國外進口口罩,都必須到貿易局建置的「口罩輸入許可申請系統」線上申請輸入許可,以及口罩從海關放行日起,每週一要線上登錄流向。

經濟部表示,無論國產或進口,任何口罩都要依商品標示法規定,一定要標示商品名稱、製造商或進口商資訊、商品原產地、主要成分或材料、數量或規格、製造日期等項目,可在口罩本體、包裝或說明書擇一詳細標示。

此外,經濟部強調,違者可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要求限期改正,另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且得連罰。(編輯:林淑媛)109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