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吳佳蓉台北15日電)因應大法官779號解釋,財政部預告修正「土地稅法」,放寬指定為公共設施使用的非都市土地,在被徵收前進行移轉,可比照都市土地,免徵土增稅,盼如期完成修法;目前累計已有761件未確定案件可受惠。
2019年7月5日,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779號解釋,認為現行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違憲,要求財政部2年內完成修法,並檢討相關解釋令。
違憲部分在於,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都市土地,在被徵收前移轉,如買賣交易,可免課土增稅,但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用地、且指定為公設用地,移轉卻要繳稅,違反租稅公平。
為此,財政部2019年8月15日已先廢止相關解釋令,並宣導在修法完成前,民眾可先來申請復查,讓案件處於「未確定」狀態,等到未來修法完成,便可免課土增稅;經過一年多研議後,也在今年9月9日預告修正「土地稅法」,預告期至11月9日止。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說明,根據預告條文,非都市土地只要是被指定為提供公共設施使用,徵收前移轉,也可比照都市土地免課土增稅,且不限779號解釋令提及的交通用地,包含水利、遊憩,公園、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如學校等公共設施類型都可適用。
賦稅署官員表示,實務上這類移轉案件並不多,因為可預期土地未來將被徵收,用途有限,實務上,大多都是被指定為交通用地的案件。
統計從2019年8月15日廢除相關解釋令至今年6月底,有761件被指定為交通公設用地的非都市土地移轉案件申請復查,最多落在台南市,有245件,其次為桃園市130件及雲林縣105件;待未來修法完成,這些未確定案件將可受惠,免課土增稅。
在修法時程方面,賦稅署官員表示,11月9日預告完成後,會彙整各界意見,做最後檢討,送交行政院,行政院審查完成、院會通過,再送入立法院審議,預估要等到2021年上半年會期才會進入修法階段,盼能如期在大法官解釋所給的2年修法期限(2021年7月4日)內完成。(編輯:楊凱翔)109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