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訊】為保障房市交易及確保產權安全,申請區分所有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時,應檢附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備標示完整的「專共用圖說」,做為建物測量及登記之依據,以避免消費糾紛。 |
瑞芳地政事務所主任賴如慧說明,為確保建物產權範圍,依據內政部103年3月12日台內營字第1030801699號函暨105年1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51300822號令規定:
區分所有建物在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時,應檢附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備之「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及約定共用部分」之詳細範圍圖說(即專共用圖說),圖說上之共有部分如未區分全部共有(大公)或部分共有(小公)時,地政事務所將認定為全部共有,反之若圖說上已明確標示全部共有或部分共有之範圍,則依其圖說範圍,分別合併編列建號辦理測量及登記。
賴如慧進一步說明,如經審查所附「專共用圖說」有內容不符或錯誤的情形時,將通知申請人釐清,倘有涉及變更、更正或備查必要時,則應由申請人委請原建築師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
提醒民眾申辦區分所有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時,務必檢附標示完整詳細範圍的「專共用圖說」,除可保障建物產權範圍,亦可避免日後買賣糾紛。
資料提供: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