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銀缺失致客戶遭多收保費 金管會要求全面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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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9日電)京城銀行未經同意為客戶更換保險公司,致客戶遭到多收保費等缺失,合計遭金管會開罰新台幣180萬元。金管會表示,已要求京城銀行全面清查是否還有多收保費情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對京城商業銀行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京城銀行和其所合併消滅的府城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住宅火災保險業務時,執行業務、保存招攬文件和簽署作業等部分有缺失,今天下午宣布對京城銀行開罰180萬元、對承保的新光產險開罰60萬元。

保險局副局長張玉煇表示,京城銀行在辦理住宅火災保險(住火險)業務時,審核保險文件作業有缺失,以致有要保人前後年度簽名不一致、授信契約文件簽名不一致的情況,共涉及28位客戶、65份要保書。

此外,京城銀行擅自為客戶更換投保的保險公司,沒有事先說明並取得客戶同意,並導致保費增加。金管會調查,違規期間自2018延續至2020年,影響共5位客戶,保戶遭多收保費金額合計新台幣3153元。

張玉煇強調,雖然遭多收的保費金額看似不高,不過此事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對於以上缺失,核處京城銀行120萬元罰鍰,並限期1個月改正;對蔡姓保代執行住火險業務時,沒有確實審核要保書是否由要保人簽章,依保險法核處立即改正。

張玉煇指出,目前京城銀行已將多收的保費退回給客戶,金管會更已進一步要求京城銀行全面清查是否還有保戶遭到超收保費。

至於京城銀行沒有保存招攬相關文件副本,金管會則限期1個月改正,並處以60萬元罰鍰。綜合以上缺失,京城銀行共被處以180萬元罰鍰以及2項限期1個月改正。

張玉煇表示,新光產險則是在辦理上述住火險批改作業時,沒有確實審閱要保人簽章,或其他足以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的相關證據或填報內容,顯示承保的新光產險核保作業有欠妥適,因此開罰60萬元。

張玉煇提醒,銀行兼營保代業務應落實保險法規定,當銀行依授信契約授權代理借款人投保住火險及地震險等,應依照授信契約的保險約定,並以借款銀行名義為之,不得未經借款人同意逕自異動相關投保條件及範圍,以確保消費者權益。(編輯:潘羿菁)11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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