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訂危險建築認定辦法 加速都市危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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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日前部務會報通過辦法,明定都更範圍內,若經評估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現行規範的1/3,視為耐震能力不足且有傾倒危害公安疑慮,有助地方政府判定危險建築,加速執行代為拆除程序,同時作為核予原建築容積1.3倍獎勵的依據,加速都市危險建築更新。


都更耐震接軌危老評估 加速重建更新

內政部表示,為提升國人居住安全,對於都市危險建築物的加速重建刻不容緩。

這次新訂的〈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是依據2021年修正公布的〈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授權訂定統一的危險建築耐震能力認定方式及基準,明定採取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相同的評估方式,以耐震初步評估或詳細評估方式辦理,方便民眾依建築物耐震評估結果及整合情形,選擇適宜重建途徑。

訂定0.35客觀基準 利於地方判定

此外,為減少人為主觀判定影響評估結果,這次訂定的危險建築物評估基準,經參酌各界意見,採用建築物的實際耐震能力與現行耐震能力規範的比值小於0.35作為客觀認定基準,當評估結果小於0.35時,即表示既有建築物的耐震能力約僅達現行耐震規範1/3,當發生6級以上強烈地震時,建物有傾倒疑慮。

內政部指出,〈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辦法發布後,中央將與地方政府共同合作,推動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輔導危險建築改善與重建,以全面改善都市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及國民生活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