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修正 里長伯檢舉逃漏稅將有機會領取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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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曾智怡台北24日電)以往「里長」因屬刑法上所稱的公務員,成為逃漏稅案件的舉發人時,不適用發給獎金規定。不過,財政部今天表示,隨稅捐稽徵法新增條文施行,現在里長只要在非依法執行職務,發現逃漏稅而舉發,將有機會領取最高新台幣480萬元獎金。

為保障國家稅收,公務員舉發違章漏稅,屬於應盡義務,為避免利用職權、防止流弊,所得稅法第103條第4項規定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檢舉人可領取檢舉獎金的規定。公務員舉發所得稅以外的逃漏稅時,也不得領取罰鍰獎金。

「里長」亦同,因屬刑法上所稱的公務員,當成為逃漏稅案件的舉發人時,一直以來都不適用發給獎金規定。

不過,南區國稅局今天表示,鑑於各稅法對於核發檢舉獎金及資格限制規定不一、或未有規定,導致稽徵實務爭議頻繁,總統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增訂第49條之1明定,現在里長如是在非依法執行職務期間,發現有人逃漏稅而舉發,就有機會領取獎金。

舉例來說,甲里長在私人企業工作的兒子整修自宅,付清大筆裝修費用後,承包業者卻不開立發票,甲里長憤而檢舉業者逃漏稅,經國稅局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

甲里長雖屬稅務人員以外之「公務員」,但因非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國稅局應以收到罰鍰20%核發獎金給甲里長,每案最高480萬元為限。

南區國稅局呼籲,大眾如發現逃漏稅情事,請勇於檢舉,除可維護租稅公平外,也有機會領取檢舉獎金。(編輯:趙蔚蘭)11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