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投信投顧業若介入經營權之爭 最重將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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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22日電)繼規範保險業不得涉入經營權之爭的「東元條款」後,金管會今天發函明令投信投顧業不得運用大眾資金直接或間接介入所投資對象的經營權之爭,否則最重將廢止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許可處分。

金管會今天發布函令,明令投信投顧事業運用基金或全委資產從事投資時,不得介入被投資對象及其直接、間接投資事業的經營權之爭,或協助他人取得或鞏固經營權。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表示,去年發生保險業投資創投基金恐涉入經營權之爭的爭議,近期在進行法規檢討時,也決議發布函令提醒投信投顧業,經營投信及全委業務資金同樣來自一般社會大眾,業務經營應建構在誠信的企業文化與高標準的業務行為準則上,不應介入經營權之爭。

金管會要求投信投顧業應按所訂定的投資流程內控制度落實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等程序,運用基金或全委資產從事投資前,應對被投資對象及其直接、間接所投資事業是否涉及經營權之爭納入分析,並在投資後定期評估控管,不得涉入經營權之爭、協助他人取得或鞏固經營權。

未來若投信投顧業運用大眾資金涉入經營權之爭,出現爭議或遭人檢舉至金管會,金管會將檢視投信投顧業內部投資執行情形是否符合內控規定等,並要求投信投顧業提供相關佐證,綜合判斷是否開罰。

若確定違規,金管會將可依投信投顧法102、103條規定,視情節輕重依比例原則處以糾正、警告、命令解除董監事或經理人職務、2年以下停止部分或全部基金募集或新增受託業務、廢止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許可等,或進行其他必要處置。

若投信投顧業運用基金或全委資產投資對象後續出現經營權之爭,是否只能投公司派?高晶萍說,沒有限制只能投公司派,但投票前一定要有合理化的評估意見。

高晶萍也強調,投信投顧業經營業務管理大眾資金,不應共謀進行鞏固經營權等相關行為,若有相關情事,金管會會就查到的事實進行相關處分。

證期局統計,截至今年2月底,國內投資股票型的公募投信基金達134檔、基金規模新台幣3979.53億元;委任人為投資型保單的全委業務契約數量為338件、契約金額1兆1732.13億元。(編輯:楊凱翔)11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