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保險費率非固定 依經驗率好壞調漲或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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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18日電)立委質疑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修正後,放寬業者調漲保費;金管會澄清,保險商品費率本就非固定,業者會依保險商品實際經驗發生率惡化或改善,調漲或調降費率。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今天表示,金管會去年9月通過對宏泰人壽違反法令的處分案,認為「薰衣草醫療健康保險附約」續保保費調漲部分,欠缺合理性、公平性,因此對其開罰新台幣120萬元,今年3月也修改「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蔡易餘指出,修改後卻放寬保險業未來若符合4要件即可調高費率,等於是替保險公司大開省錢後門,侵蝕保戶權益,金管會應檢討相關規定。

面對質疑,金管會提出4點說明澄清。首先,今年3月份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是針對保單條款本就有約定費率可調整的個人健康險及傷害險,強化調整費率的消費者保護措施。

其次,保單條款本就有約定費率可調整的個人健康險及傷害險商品,此類商品費率並非保證,保險公司原本即可依保單條款約定,每年按續保當時新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費,並非本次修法後始可調整。

第三,鑒於有壽險公司在調整費率過程中發生缺失,為避免業務員招攬前述保險商品時,未清楚對客戶說明商品費率未來可能調整及非保證等特性,致調整費率時引發保戶爭議,金管會今年3月修正準則,增訂保險業調整費率前應辦理的強化措施。

第四,強化措施部分則包括3大項,第一,要求業務員招攬新契約時,應充分向客戶說明商品費率未來可能調整;第二,保險業應於費率調整前擬訂應向要保人說明的費率調整內容,例如新費率、費率調整理由、以新費率計收之時點等;第三,於以新費率計收保費的3個月前,通知要保人前揭費率調整內容,充分向要保人說明等。

金管會指出,本次修法也要求保險業就保險商品實際經驗發生率惡化,致費率不適足情形,或因實際經驗發生率改善致費率偏高情況,應至少每半年檢視一次並研擬具體因應措施。

保險業一旦啟動費率調整機制,金管會將要求保險業列管定期檢討費率,若日後經驗發生率改善,保險業也須調整費率,因此不會發生只調漲費率,而不調降費率的情形。 (編輯:林淑媛)11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