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併法修正條文12/15實施 保障股東、併購更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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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鄭鴻達台北15日電)立法院今年5月三讀通過企業併購法修正條文,經濟部今天指出,修正條文經由總統蔡英文公布後,將於今年12月15日起實施。

總統蔡英文今天公布企業併購法之修正條文。經濟部說明,本次修正條文依企併法第54條規定,將自公布後6個月,即111年12月15日施行。

經濟部表示,本次修正重點有三。第一,為強化股東權益保障,公司須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說明董事就併購利害關係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的理由;並擴大反對併購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適用範圍,對股東會決議時未放棄表決權,而投下反對票的股東也有適用,以保障其退場機制。

第二,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即「併購公司所支付股份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之20%」,或「併購公司所支付股份、現金及其他資產的對價總額,不超過併購公司淨值20%」,可由董事會決議後進行併購,毋需再經股東會。

第三,明定被併購新創企業個人股東取得的股份對價,可選擇全數延緩繳稅;明定可辨認無形資產之類型,並放寬併購產生的無形資產,可按法定享有年限或以10年做為攤銷的計算標準,使併購方更易於估計其租稅成本。(編輯:潘羿菁)11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