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推數位中介服務法 業界肯定內容判定回歸各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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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江明晏台北29日電)NCC今天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業界人士表示,除了可確保網路服務不被濫用,肯定「內容是否違法仍要回到實體主管部會做認定」的機制,盼避免政府權力大過法院,免除干涉網路言論自由疑慮。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規劃規管5大類平台,其中如Meta(臉書)、YouTube等有效使用者230萬以上的平台,可能被納入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若違反單一義務,最高可開罰新台幣1000萬元。

對此,臉書、YouTube暫時沒有正式回應。

業界人士指出,網路成為現今主要的傳播媒介和社會溝通方式,身為重要性平台的「中介者」,在內容匯聚、散布及獲取上扮演的關鍵角色,是近來世界各國法制研議規管的焦點,台灣目前也跟進,算是應時代所趨的必要作為。

數位中介服務法規範對象主要分成5大類,其中較受矚目的是第4類與第5類。

第4類是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像是Dcard、奇摩拍賣、YouTube、臉書等,第5類是「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將會被要求負擔最多義務,由於對社會影響力最大,初步規劃是針對有效使用者230萬以上的平台,預期臉書、YouTube應該都屬於此類。

業界人士說明,草案規定的方向包括,負擔義務有內部及外部的異議機制、認證舉報者、賣方資訊揭露、加重透明度報告、線上廣告揭露廣告標示、決定廣告投放參數等,以及風險評估與獨立稽核等,可以確保網路服務不被濫用,先前令人擔憂限制網路言論自由的部分,NCC這次透過「回歸各部會,並交由法院判定」的機制,能避免「政府權力大過於法院」的情形,也就是透過司法的獨立性來打擊假訊息,避免政府管理網路平台出現濫權行為。

如同NCC強調,草案主要精神是建立自由、安全及可信賴的數位環境,引入多方利害關係人共同維護網路環境。NCC不會認定哪些是違法內容,內容是否違法仍要回到實體主管部會做認定,像是疫情資訊可能是衛福部所管。

另一方面,這幾年來,有許多業者透過非傳統電商方式賣商品,例如在臉書上直播銷售,由於缺乏法源依據管理,藉法律漏洞賺錢,卻沒有盡到該盡的義務,期望草案的方向能杜絕相關事宜。

Meta亞太區公共政策副總裁密爾納(Simon Milner)先前曾投書媒體表示,台灣的公民社會長期以來扮演重要角色,在打擊不實訊息上,源於公民、政府公部門與企業建立三方互信的合作關係,可推展至網路內容管理上,成為全球網路治理的典範。

他認為,最重要的是確保公民社會在網路治理架構上發揮影響力,積極監督網路平台與政府單位,一方面提升企業的問責性、督促平台降低有害內容造成的負面影響,另一方面權衡政府執法的準則如何堅守民主社會的言論自由,避免因過度執法而破壞三方平衡,甚或傾向於威權主義,在涉及基本民主價值的議題時,不認同私人企業或政府單位單獨做出過多的決策。

至於立法上路後,對社群使用者可能帶來的影響,業界人士表示,台灣有超過80%的人口均有行動上網的習慣,大部分黏著在IG、YT、FB、LINE等社群軟體,台灣人的社會與生活和這些境外軟體密不可分,因此形式上不會有太大的改變,但期盼在原先仰賴企業以「自律」為主的打擊假訊息行動上,能產生更積極的作用。(編輯:張均懋)11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