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19日電)台北國稅局今天提醒,民眾自2016年起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的房地,不論自行出售或遭拍賣、不論獲利或虧損,都要在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其他規定日期的次日起算30日內,主動申報與繳納房地合一稅。
也就是說,民眾房屋若遭法拍,就算沒有所得,也須在「拍定人領得房地權利移轉證書日」次日起算30日之內,申報房地合一稅。同時,如果法拍後有所得,因強制執行拍賣屬非自願售屋,仍可適用較低稅率。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今天召開例行記者會指出,最近查獲多起個人出售房地,未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致遭補稅處罰的案件,尤其是「非自行出售的案件」。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因欠債而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的房地,非自行出售,且拍賣款項多為償債,償債後所餘款項不多,甚或未有餘款,民眾誤解不需要申報。
然而,台北國稅局指出,拍賣也是房地交易的一種型態,即便房子被法拍,民眾仍應主動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另值得注意的是,這類法拍案件申報期限是以「拍定人領得房地權利移轉證書日」次日起算,且因屬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交易類型,如果持有房地期間未滿5年者,仍可按較低稅率20%課稅。
台北國稅局進一步舉例,余小姐於2020年1月1日以900萬元買入台北市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因無力償還個人債務,該房地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拍定金額為1000萬元。
拍定人於2021年9月1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余小姐應自2021年9月2日起算30日內,即在2021年10月1日前,完成申報。
同時,因為持有期間在2年內,依房地合一2.0,原本應適用稅率45%,但屬非自願因素交易類型,可按較低稅率20%計算稅額。
不過,余小姐誤以為法拍房地免申報,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70萬元(拍賣價額1000萬元-取得成本900萬元-30萬元費用),除補徵稅額14萬元(70萬元 X 20%)外,還遭處罰鍰。
台北國稅局呼籲,民眾買賣房地應注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相關法令規定,避免未依法申報,致遭補稅處罰,以維租稅權益。(編輯:潘羿菁)11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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