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21日電)為落實金融機構間兼任利益衝突控管,金管會擬祭新規範,未來券商及期貨商董監事將不得兼任其他金融機構董監事,目前有5家券商、共5名董事兼職,可在原任期內續任,但任期屆滿就不得再兼任。
金管會今天公布「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期定為60日,最快今年第4季上路,主要透過5大修正重點加強對券商及期貨商的經營管理及公司治理。
第一,除了以往消極資格條件限制,金管會進一步明定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有效領導及經營管理能力等積極資格條件,並應具備一定學歷與相關證券、期貨及金融機構工作經驗。
第二,增訂董事會負有選任及監督經理人職責,且應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
第三,為避免負責人因兼任其他非金融機構職務,影響職務有效執行或造成利益衝突,增訂券商及期貨商應定期考核負責人兼任行為,以作為同意負責人繼續兼任或酌減兼任職務的重要參考。
第四,金管會增訂券商及期貨商自然人或法人董監事本人或其關係人若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機構董監事,推定為有利益衝突,若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表示,鑒於國內集團經營模式愈趨普遍,董事、監察人多由法人股東代表或代表人擔任,為落實金融機構間兼任利益衝突控管,新規定限制券商及期貨商董監事不得兼任其他金融機構董監事。
不過,若是政府及其直接、間接持有100%股份的券商及期貨商不適用此規定;另外,目前有5家券商、共5名董事有兼任其他金融機構董監事,將可在原任期內續任至到期為止,不過任期屆滿就不得再兼任其他金融機構董監事。
第五,為增加券商及期貨商業務員在職訓練課程辦理彈性及符合業者各自業務發展需求,增訂券商、期貨商可依公會所定在職訓練作業要點申請自行辦理在職訓練。(編輯:楊蘭軒)11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