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28日電)財政部近日預告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若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或超過繳納期限尚未繳清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財產不夠清償欠款,國稅局得指定配偶為納稅義務人,經查配偶若無財力,則不適用。
預告期結束後,後續需經由立法院審查通過,財政部將力拚明年上路。
財政部近日預告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指出,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已婚者應自行選定其中一方為納稅義務人,另一方為配偶,並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
然而,實務上發生本人與配偶藉由較無資力一方擔任納稅義務人,或納稅義務人藉由隱匿、移轉財產給配偶,並滯納稅捐,以規避稅捐執行的情況。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舉例,近年新北市就曾發生丈夫財力雄厚,妻子相對經濟弱勢,卻是納稅義務人,雙方共同申報時存在婚姻關係、但後來離婚,妻子依舊是被執行者,無力繳清欠稅,相當無奈。
財政部表示,基於上述種種情形,參酌遺贈稅規定,定明綜所稅原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或逾繳納期限尚未繳清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財產不足清償欠繳稅款,稽徵機關得指定配偶為納稅義務人。
不過財政部考量,配偶若為無財力支應,國稅局指定其為納稅義務人恐無實益,因此增訂但書,定明經查配偶為無資力者,則不適用。
賦稅署官員說明,所謂「無資力者」須符合兩大條件,即在課稅年度至國稅局擬指定為納稅義務人的前一年度,各該年度所得額未超過財政部公告的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財產不足清償原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
同時,為加以維護國家租稅債權,在國稅局要指定配偶代償的當下,若合併申報案件的追稅核課期間5年或7年即將屆滿、或已經屆滿,符合一定態樣,可讓配偶的稅捐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
官員進一步解釋,指定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屬於新的處分,稽徵機關要重送稅捐文書,且這必須在核課期間內完成,因此有時效不完成相關配套措施。(編輯:潘羿菁)11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