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戶籍遭遷出 可申請恢復自用地價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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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2日電)地價稅11月開徵,財政部表示,民眾因COVID-19疫情產生跨境困難,導致戶籍遭遷出者,仍可於明年9月22日前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續以較優惠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2021年、2022年地價稅。

財政部指出,一般用地和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適用稅率不同,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隨著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土地地價總額高低,適用稅率從千分之10累進到千分之55。

財政部表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一律適用千分之2課徵,稅率低且不累進;適用此一稅率課徵地價稅,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完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及面積限制等3大要件。

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在8月31日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全年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根據財政部賦稅署統計,2021年開徵戶數約867萬戶、年增1.52%,稅額新台幣905億元、微減0.11%。

不過,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擾亂民眾返台時程,且戶籍法規定,出境2年以上,戶籍會遭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換言之,民眾恐因跨境困難,無法適用較優惠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考量上述情況,財政部近期發布函釋,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設籍人2020年至2021年間因疫情無法回國,戶籍遭遷出,導致不符合前述設籍要件,進而使地價稅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者,可在明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檢附相關文件,經審認核准,2021年、今年地價稅仍可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已按一般用地稅率完納地價稅者,稽徵機關會按千分之2與一般用地稅率計算的差額稅款部分,不加計利息退還納稅義務人。(編輯:黃國倫)11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