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0日電)纏訟多年的彰銀案宣告落幕,由台新金撤回訴訟。最高法院今天表示,本案為幾近不可能的任務,所幸雙方歷經無數次調解終互相讓步達成共識,為最高法院調解制度樹立成功新典範。
最高法院發布新聞稿表示,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7月,以新台幣365億6800萬元,取得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5%股權,成為彰銀最大股東。
新聞稿指出,之後因彰銀經營權爭議,台新金於103年12月9日以財政部為被告,向台北地院起訴請求確認雙方間關於台新金主導彰銀經營權等契約關係存在,財政部應終止原指派之人擔任彰銀第24屆普通董事,改派任台新金指派之人,否則應賠償165億5800萬元本息。
案經歷審法院審理,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財政部應依約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雙方對更一審判決均不服,各自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新聞稿指出,適逢最高法院於110年3月起推行調解制度,雙方當事人於110年7月2日合意移付調解;且因本件為重大及社會矚目案件、案情複雜,因此特別情商口碑、評價超優的退休法官阮富枝擔任調解委員,著手進行這項幾近不可能的調解任務。
最高法院表示,自110年9月16日第1次調解程序迄今,參與的雙方當事人、律師團及決策人員眾多,期間疫情嚴峻,尚須克服染疫風險,所幸在調解委員的努力勸導及分析,雙方當事人歷經無數次交換意見,終於互相讓步並達成共識。
新聞稿提到,雙方於今天成立調解,讓這件纏訟多年、金額龐大的重大事件能和平圓滿落幕,創造雙贏共榮局面,更為最高法院的調解制度,樹立成功的新典範。(編輯:李亨山)11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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